当前位置:高质量发展 -> 团体标准 ->
 
高质量发展
试点项目
团体标准
质量共治
科技创新
 
安监总局出台化工企业生产安全十条规定
 
时间:2013/10/15 15:54:57 来源: 作者: 阅读数:
 
国家安监总局公布《化工(危险化学品)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》,明确严禁企业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。 规定要求,企业必须依法设立、证照齐全有效。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;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;新建化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化工园区(或集中区),必须经过正规设计、必须装备自动监控系统及必要的安全仪表系统,周边距离不足和城区内的化工企业要搬迁进入化工园区。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。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,依法持证上岗。 规定还明确,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,严格变更管理,遇险科学施救。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有效预防、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途径和基础性、长效性措施。 规定要求,企业必须按照《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》要求排查治理隐患。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。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。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、进入受限空间、高处、吊装、临时用电、动土、检维修、盲板抽堵等作业。此外,严禁违章作业、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。
 
 
网站首页  关于协会  新闻资讯  联系我们
技术支持:三创网络 浙ICP备15046257号-1 浙公网安备 33032702000782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