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高质量发展 -> 团体标准 ->
 
高质量发展
试点项目
团体标准
质量共治
科技创新
 
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具体办法
 
时间:2014/7/1 8:57:42 来源: 作者: 阅读数:
 

   4月18日,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》,将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纳入享受所得税优惠征税范围,明确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管理方式、预缴办法、汇算清缴、政策衔接等内容。

   公告两个最突出亮点:一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,不必先申请批准,在年度中间自行享受优惠征税政策,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、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。二是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,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征税政策。(税总网站)

 
 
网站首页  关于协会  新闻资讯  联系我们
技术支持:三创网络 浙ICP备15046257号-1 浙公网安备 33032702000782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