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
工产业[2010]第99号
为贯彻落实《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》,引导和规范我国纯碱行业健康、可持续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,我部制定了《纯碱行业准入条件》,现予以公告。
各有关部门在纯碱项目投资管理、土地供应、环境评价、节能评估、信贷融资、电力供应等工作中,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。
附件:纯碱行业准入条件
二○一○年五月一日
纯碱行业准入条件
为规范纯碱行业发展,防止重复建设,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,按照“优化布局、控制总量、调整结构、节约能源、保护环境、安全生产”的可持续发展原则,制定纯碱行业准入条件。
一、生产企业布局
(一)新建和扩建纯碱生产企业,厂址应靠近工业盐、石灰石、能源、天然碱资源所在地,必须符合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纯碱行业发展规划,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。
(二)在依法设立的生态保护区、风景旅游区、自然保护区、文化遗产保护区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、安全防护距离内,不得新建纯碱生产企业;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纯碱生产企业,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,通过搬迁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。
(三)中、东部地区,西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、扩建氨碱项目。不再审批不靠近能源产地、没有能保证原盐全部自给的自备盐场、不靠近纯碱和氯化铵市场、交通运输不便的新建、扩建联碱项目。
(四)西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、扩建联碱项目。不再审批不靠近能源、原料、水源,没有渣场基底防渗、防漏,没有全面实现碱渣综合利用的新建、扩建氨碱项目。
二、规模与技术装备
(一)新建、扩建纯碱项目应符合下列规模要求:氨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120万吨/年,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%。联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万吨/年,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%,必须全部生产干氯化铵。天然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40万吨/年,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%。
(二)新建、扩建纯碱项目,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,选用节能、环保的设备,主要工段、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并采用DCS控制系统。
三、节能降耗
新建、扩建纯碱项目,应达到以下能耗、消耗要求:
(一)氨碱法:轻质纯碱综合能耗小于等于370千克标准煤/吨碱,氨耗小于等于3.5千克/吨碱,盐耗小于等于1500千克/吨碱(不含海水化盐)。
(二)联碱法:双吨综合能耗小于等于245千克标准煤,氨耗小于等于340千克/吨碱,盐耗小于等于1150千克/吨碱。
(三)天然碱法:综合能耗小于等于550千克标准煤/吨碱。
现有的纯碱生产企业应在2015年底以前达到上述要求。
四、环境保护
(一)新建、扩建的纯碱项目,应同步建设完善的环保设施,废渣排放达到(GB18599-2001)、废液排放达到(GB8978 -1996)、废气排放达到(GB16297-1996)的要求。新建、扩建氨碱法纯碱生产企业的碱渣综合利用率应达到20%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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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新建、扩建的纯碱项目,应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《纯碱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》中的“清洁生产先进企业”水平以及《清洁生产标准纯碱行业》(HJ474-2009)的要求。
(三)新建、扩建的纯碱项目,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5%以上。
(四)新建、扩建的纯碱项目,凡有自备电厂的,应有完善的脱硫装置,并达到国家标准(GB13223-2003)的要求。
现有的纯碱生产企业应在2015年底以前达到上述要求。
五、产品质量
新建、扩建的氨碱装置,纯碱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(GB210.2 -2004)二类优等品率100%。
新建、扩建的联碱装置,纯碱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(GB210.2 -2004)二类一等品率100%,优等品率85%以上。
新建、扩建的天然碱装置,纯碱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(GB210.2-2004)二类一等品率100%,优等品率85%以上。
现有的纯碱生产企业应在2015年底以前达到上述要求。
六、监督与管理
(一)新建、扩建纯碱项目的投资管理、土地供应、环境评价、节能评估、信贷融资、电力供应等,应依据本准入条件。
(二)新建、扩建的纯碱项目建成投产前,应经省级及以上工业等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组,按照本准入条件一、二条要求进行监督检查,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,应要求限期完成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相关建设内容。经检查组核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,才能开工试生产。
(三)新建、扩建纯碱项目投产半年后,应由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三、四、五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,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,应要求限期整改。经检查组核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,才能重新开工生产。
(四)现有纯碱生产企业,应按本准入条件三、四、五条的要求进行自查,未能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应采取工艺调整、技术改造等有效措施提高生产水平,确保尽快达到准入条件的要求。工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督促企业进行整改,对2015年底前仍不能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,应予停产、转产。
七、附则
(一)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类所有制现有、新建、扩建的纯碱企业。
(二)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,则按照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。
(三)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6月1日开始实施,并根据宏观调控和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。
本准入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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